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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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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一.时间要求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主管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内一并完成。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培训、进修和讲座;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 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所在单位内部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 4.参加全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含高级的)取得全科合格的或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一科合格的;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业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学历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 6.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确认和登记 参加上述第1、2、3、6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按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确认继续教育时间;参加上述第4种形式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当年按完成24小时确认继续教育时间;参加上述第5种形式继续教育的,取得当年按完成24小时确认继续教育时间。 新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参加上述第1、2、、3种形式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提交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统一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录。 参加上述第4、5种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会计人员在取得相应证书后持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确认和登记手续。 对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的会计人员,主管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对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原因和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课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从业资格档案中进行记载。 (以上规定根据《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整理编印,会计人员可以登陆海曙会计学会网站(www.nbhskj.com)查询海曙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开设的培训科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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