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
天气预报: |
|
网站公告 |
|
| 您现在的位置: 海曙会计 >> 海曙会计 >> 业务学习 >> 文章正文 | |
|
|||||
| 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如何处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9 ![]() |
|||||
|
答:您好,这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是按服务业征税的。会计上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子公司作为管理费用。不需要批税务机关批准,是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释义中提到,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
| 文章录入:xym0606 责任编辑:xym0606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